房屋起火,是租戶承擔責任還是房東承擔責任呢?
資料來源:
作者:
楊禮彬律師
發(fā)布時間:
2022.12.08
隨著冬季低溫降臨,天氣寒冷干燥,用火用電情況大量增加,又逢烤火取暖時期,起火因素多,因此我們需要十分注意用火用電安全。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旦發(fā)生火災事故怎么辦?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房東和租戶各自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01
案情簡介
2008年9月甲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甲方出租門面給承租人乙方使用,但出租屋并未配備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乙方承租門面后對門面另行裝修,改變了原設計使用模式,并在閣樓上方堆放雜物廢品,存在火災安全隱患。丙方的門面為該出租屋并排相連經營的門面。
2013年1月發(fā)生火災,從乙方承租的門面開始燃燒,燒毀該店及相鄰的其他店面。2013年6月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甲的門店試衣間及其小倉庫的上方即鋪設于內走道上方通往一樓各鋪面的主電源線短路引發(fā),起火部位位于該門面北半部分。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照消防部門的事故認定,起火點為電源線短路,該火點位于乙方租賃門面北半部分,因該部分堆放各種雜物及易燃物品,隨即引燃發(fā)生火災。因無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的器材使用,火勢越燃越大,致蔓延到相鄰各店鋪。
經過供電檢測,乙方租賃門店在該時段正好在使用電器,到起火時供電中斷,時間相吻合,故依法認定乙方應承擔該火災事故主要責任,酌情考慮承擔60%賠償責任。
該店出租人甲方作為出租門面的產權人,平時對門面防火安全缺乏監(jiān)管,對消防設施和防火意識也欠缺考慮,對火災事故亦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丙方自身安全意識不強,經營店鋪不配備相應消防設備,起火后無相應的滅火措施及采取相應的減少損失的辦法,其自身應承擔30%的責任,從而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對于丙方提出的要求甲、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因甲、乙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無共同故意和過失,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火災系因乙方當天使用電器致使其主電源線短路掉落在其違規(guī)搭建的試衣間內堆放的雜物及易燃物上引發(fā),因無相應消防設施控制火勢的蔓延,致火災擴大到相鄰各店鋪。乙方占用過道,在主電源線下方違規(guī)搭建試衣間,在試衣間內堆放各種易燃雜物,并超負荷使用大功率電器致使主電源線短路,系導致火災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原審酌定由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該店出租人甲方作為門面產權人,對乙方裝修改造其門面有相應的檢查權利及安全監(jiān)督義務,在乙方拆除該店北面的卷閘門并占用過道在主電源線下方違規(guī)搭建試衣間及倉庫時,未覺察到火災安全隱患,未對乙方的違規(guī)裝修行為及時制止,平時對門面防火缺乏安全意識,故對本案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亦有一定過錯,原審酌情由甲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處理適當。
(來源:(2016)湘10民終608號)
02
律師評析
法院在審理出租房火災案件時通常依據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
房屋租賃期間,租戶是出租屋的實際使用者也是租賃期間的房屋管理人,租戶對房屋的接觸最為頻繁。因此,租客應做到妥善使用租賃房屋,安全使用電路,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以避免自己和他人財產遭受損失。
在發(fā)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向房東提出并要求修復。因租戶未注意用火用電安導致火災發(fā)生,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租戶承擔。
作為房東,房屋裝修過程中必須消防驗收合格。在將房屋出租給租戶之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如果租戶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必須經消防驗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同時,在房屋租賃期間,房東有義務對出租屋進行完善和維修,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準。因線路老化或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出租條件而引起火災,相關賠償責任可能由房東承擔。
作為鄰居,在房屋內應配備消防設施,使用消防合格的產品。并定時檢查屋內器材,消除安全隱患,使建筑物達到正??墒褂脿顟B(tài)。否則,因自身消防不合格造成損失擴大的部分,可能需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03
相關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4.《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律師簡介
楊禮彬律師,湖南五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具有豐富的訴訟實務經驗、扎實的理論知識和卓越的溝通協調能力,其化解矛盾調處糾紛的能力很強。特別擅長合同糾紛、勞動糾紛、侵權損害類糾紛。楊禮彬律師始終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豐富扎實的理論知識和嚴謹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致力于提供全面、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對所承辦案件,均詳細考察,反復研究,精準判斷,全心全力維護當事人最大合法權益。為人誠懇守信,富有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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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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